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的企业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渝企惠   2019-12-19   2493 人阅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明确了办理留抵退税有关事项。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又联合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给制造业带来更大的利好释放。

增值税留抵退税

享受留抵退税需要注意的问题

1、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

一共有五个条件,且是同时满足。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先进制造业不再设置50万元的增量门槛,并且取消了6个月的限制,只要求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符合上述其余四个条件,纳税人即可提出申请。

2、退还留抵税额的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先进制造业取消了60%的限制: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3、增量留抵税额的定义

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也就是说,每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都是和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的结果。

4、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申请时限

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办理。

6、与出口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7、与欠税处理的衔接

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暂停与终止办理留抵退税

(1)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①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②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③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④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述列举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纳税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

(3)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核查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9、准予留抵退税的后续处理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按照上述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上述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10、部分先进制造业与其他行业留抵退税比较

84号公告的先进制造业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不满3个月的,需待实际经营期满3个月后再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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