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社保受疫情影响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个税先按免税申报

 渝企惠   2020-02-03   2235 人阅读

重庆税收优惠政策

1、社保逾期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知: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摘自《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2.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摘自《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补充】各单位财务人员,上述补助肯定会有政策明确免个税,各单位申报个税时暂时按免个税处理,当年非典已有政策。

自2003年1月1日起到2003年9月30日,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地方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1号)

3. 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补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经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3月6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一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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