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常见税务问题!防疫期间享受免税政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热点问答

 渝企惠   2020-02-16   4512 人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后,如何进行免税政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成为热门话题,我们以问答举例的方式给大家带来点干货!各位亲们,请接着往下看:

1、我是一家生活服务业的财务,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2020年1月份生活服务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50万,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您在办理2020年1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对应的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及免税额。

2、我是一家生活服务业的会计人员,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份生活服务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50万,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您在办理2020年1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申报数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对应的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及免税额。

3、我是一家生活服务业的财务,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2020年1月份生活服务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您在办理2020年1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若您在2月份开具了对应的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了税率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办理2020年2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填入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对应的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及免税额。若您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您在办理2020年2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1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填入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对应的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及免税额。后期在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税率为免税的普通发票时,红字发票的销售额、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不体现在申报表中,即不进行重复计算。

4、我是一家生活服务业的财务,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份生活服务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您在办理2020年1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若您在2月份开具了对应的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了税率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办理2020年2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等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对应的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及免税额。若您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您在办理2020年2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100万元销售额及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项目的“未开具发票”对应栏次,将106万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对应的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及免税额。后期在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税率为免税的普通发票时,红字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及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同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入销售额100万及对应的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不体现在申报表中,即不进行重复计算。

5、我是一家生活服务业的财务,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2020年1月份生活服务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60万,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您在办理2020年1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以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对应的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及免税额。后期若对应开具了增值税红字发票和税率为免税的普通发票时,红字发票的销售额、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不体现在申报表中,即不进行重复计算。

6、我是一家生活服务业的财务,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份生活服务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60万,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您在办理2020年1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符合免税的销售额等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对应的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及免税额,后期若对应开具了增值税红字发票和税率为免税的普通发票时,红字发票的销售额、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不体现在申报表中,即不进行重复计算。

7、我是一家生活服务业的财务,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2020年1月份生活服务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60万,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已经申报成功,按照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我该如何进行申报处理才能享受免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您可以选择对2020年1月份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对应的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及免税额。后期若对应开具了增值税红字发票和税率为免税的普通发票时,红字发票的销售额、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不体现在申报表中,即不进行重复计算。

 您也可以选择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即在办理2020年2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入1月开具发票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将-60万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栏次,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对应的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及免税额。后期若对应开具了增值税红字发票和税率为免税的普通发票时,红字发票的销售额、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不体现在申报表中,即不进行重复计算。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8、我是一家生活服务业的财务,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份生活服务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60万,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已经申报成功,按照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我该如何进行申报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您可以选择对2020年1月份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对应的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及免税额,后期若对应开具了增值税红字发票和税率为免税的普通发票时,红字发票的销售额、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不体现在申报表中,即不进行重复计算。

您也可以选择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即在办理2020年2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项目“开具其他发票”栏次填报销售额-60万元及对应税额,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对应的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及免税额,后期若对应开具了增值税红字发票和税率为免税的普通发票时,红字发票的销售额、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不体现在申报表中,即不进行重复计算。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9、我是一家生活服务业的财务,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份生活服务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60万,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在没有开具红字发票时按照规定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在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仍然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答:已经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不能在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开具红字发票的,应该将适用的免税政策销售额和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项目相关栏次进行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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