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操作问答(二)

 重庆税务   2020-02-17   2145 人阅读

导语: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费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中央和地方及时出台了系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涵盖医疗救治服务、医疗物资供应、医疗创新研发、医疗援助捐赠、疫情防治人员、民生物资供应、企业复工复产、中小企业发展等各方面。

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透彻理解、准确掌握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便于基层税务机关税务干部学习掌握、宣传辅导,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按税(费)种类别以即问即答形式编制了本操作问答,现陆续予以发布,供广大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参照适用。

对此后新出台的税费政策措施,我们将适时补充、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操作问答(二)

(所得税部分)

 

一、我公司是一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果我公司想享受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具体条件有哪些?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二、享受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需要怎么办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具体来讲,一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二是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三、我公司是一家重庆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请问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在季度申报时可以享受吗?若可以,如何申报?

答:可以享受。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四、我公司是一家重庆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在防疫期间为扩大产能新购置了一台价值600万的生产设备。对这台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相关设备的价值没作限制,因此这台设备是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

五、请介绍一下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的政策的具体内容?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六、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可延长至8年。请问,该优惠应如何办理?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若符合政策条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七、我公司是一家2019年成立的从事餐饮服务企业,由于初始投入较大,2019年亏损50万元,2020年受疫情影响预计全年也会亏损(假设为X万元)。请问,能享受延长亏损弥补年限至8年的亏损额是X万元还是(X+50)万元?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该项政策适用对象是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而非截止2020年的累计可弥补亏损额。因此,你公司可以享受延长亏损弥补年限的亏损额是X万元。

八、为支持疫情防控,我公司准备对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请问,这次支持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有哪些?较之之前的旧捐赠扣除政策有何不同?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地方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此次新捐赠扣除政策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突破税前扣除金额限制,旧政策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年扣除,此次新政策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二是突破了捐赠渠道的限制,旧政策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地方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才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新政策允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

九、我公司拟向疫情严重地区捐赠一批物资,该如何享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需要哪些资料?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企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地方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十、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商贸企业,在2020年2月7日通过红十字会向武汉地区捐赠5万元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计算2020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地方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需提请注意的是,你公司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并妥善保管、自行留存该票据。

十一、我公司按照市场价外购口罩1万只(每只价值10元),于2020年2月5日直接捐赠给承担重庆市疫情防治任务的S医院,该笔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你公司可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S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十二、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医用防护服的企业,于2020年2月4日通过红十字会向某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定向捐赠防护服1000套(假设其市场价为25万,成本价10万元,暂不考虑流转税)。请问该事项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申报表如何填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企业以实物对外捐赠的,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列支视同销售成本。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地方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用于应对此次肺炎疫情的医用防护服属于政策范畴,相关支出可于税前一次性全额扣除。

在2020年季度预缴时,你公司按照会计利润进行申报即可。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填写相关表格。具体来讲,需要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写25万元;第1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填写10万元;《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第1列和第4列(即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栏次)均填写10万元;同时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的纳税调减栏次填写15万元。十三、我是一名医务人员,被派至某地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单位按国家规定发放了临时性工作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无需缴纳。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这次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地方规定标准包括各级地方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地方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十四、我公司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向员工发放了口罩和医用酒精,是否需要计入工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五、我公司某员工由于身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疾病,给该员工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难。因此,我公司给予其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该笔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无需缴纳。对由于身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疾病,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难,其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六、2020年2月,我通过当地红十字会捐款8000元,用于抗击疫情,该项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当月我有多项应税所得又该如何扣除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地方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比如,若您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同时又取得租金收入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您8000元捐款可先在4000元租金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余下的4000元在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您2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为零元。

十七、2020年2月,我直接向某参与疫情防治的医院捐赠3000个医用口罩,用于抗击疫情,是否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您可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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