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评估——大企业规避税务风险的良策

 渝企惠   2021-11-03   943 人阅读

  企业生产、经营、投资、资本运营等一切经济活动都要涉及税收。守法经营是企业根本,是否做到守法经营还需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税务机关实施纳税检查与纳税评估就是对企业依法纳税的监督和管理。企业一但发生涉税事项没有做到依法纳税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对涉税案件处罚上设定的处罚限额一般为涉税金额的50%至5倍罚款,作为纳税人来说,一但发生涉税案件要承担一定风险。

  当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问题时相关财务人员都要说:我们不是有意的,这些相关政策我们不知道。当违法事实存在时,企业自身可能没有意识到,有时可能意识到了,但个别人也存在一种侥幸心里,这些都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税务风险。如何避免这种风险是企业经营者应当考虑问题。二○○九年五月五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其中就谈到了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在评估方法的形式上可由企业税务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还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无论谁来实施,企业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是十分必要的。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模式下,企业为了扩大市场竞争可能要不断更新经营方式,这种情况下,税收方面可能没有相应政策,如何纳税?有多少涉税环节?怎样避免税收风险?都应事先考虑适时评估。当随着生产、经营的各环节不断深入,就要采取定期评估。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这就是一种新生的经营模式,如何纳税?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8]576号对个人所得给予了明确,判定为: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来说涉及这项业务的让利部分是否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都会存在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还可能发生退房,改变经营方式等,一但发生纳税环节的变化都要实施税务评估。

  还是纳税人常说的一句话:有些政策我们不知道。是的,就当前我国税收的管理模式而言,国税、地税共管企业所得税,有的地方不是国、地税统一明确政策,有时国税的规定地税没有,地税的规定国税没有。有的个性业务在国家没有明确时,各省也不统一,作为企业而言掌握起来确实有困难,经营者又不可能天天研究税收政策,有时发生了相关业务并不知道。如:某涉外企业将房产无偿出借给某非营利单位使用,企业在核算上照常提取折旧列支相关维修费用。当企业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进行税务评估时,中介机构发现了问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1号)企业无偿出借给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固定资产,不得税前提取折旧,发生的维护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虽然这家涉外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管理,国家和当地国税局都没有相关文件规定,但必竟当地地税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进行纳税调整会存在一定税务风险。再比如:企业从事BT业务,在税收上找不到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如何缴纳营业税。而在其他地区就有相关规定。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95号)关于BT模式的营业税问题明确为:(一)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二)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企业认为这项业务也适用本地区,当办税人员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时,解答并不相同,当地税务机关把这项业务分为金融和建筑两业务判定,融资部分按利息收入5%计算,施工部分按建筑业3%缴纳税营业税。能否比照执行,这就还需上级机关判定。如果企业不及时作出涉税业务评估,就会带来一定风险。

  某南方房地产企业到北方进行房地产开发,关于契税的征收环节,某南方当地是在全部契税完税后发放《土地使用证》,而北方(当地)对契税的征税环节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缴纳契税后就发证,再发生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支出,如拆迁补偿费、公共配套费等费用时,还要计算纳税契税。这个企业办税人员按南方(当地)的征管模式思维考虑问题认为:取得了《土地使用证》不再发生契税。所以,对后来发生的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的费用没有完税。当税务机关检查时进行补税、课征滞纳金、并要实施处罚。如果纳税人能够做到适时或定期税务评估,就可以避免风险。

  总之,当企业遇到某项业务无法判定如何纳税时,发现各地在税收征管存在差异时,应当采取适时评估。当企业无法估略是否存在税务风险时,要采取定期评估。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各项涉税指标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评估,做到事先正确纳税,避免税务风险。笔者认为:税务风险评估,也属于税收筹划范畴,应做到未雨绸缪,不要等到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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