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一样都属于 综合所得需要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需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汇总一个纳税年度的全部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其中:在进行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等于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按照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税率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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