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入税动真格了!税务局下发催缴补足公告!企业这些行为请收手!

 渝企惠   2024-08-09   386 人阅读

很多企业为了节省人员成本,会按照最低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这样真的可以吗?社保入税动真格了!社保必须足额缴纳!赶紧一起来看看吧!

社保入税动真格了!企业被税局催缴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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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湛江市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因你单位未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于2024年5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 基金规费征缴事项告知书》湛赤税社事告〔2024〕1236610号,因无人签收退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上述《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 基金规费征缴事项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经初核,你单位未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请自接到本通知书15天内,到我局办税服务大厅或者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依法全员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六十二、八十六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九、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
2024年7月18日


其实,早在 2019年,“社保入税”就已经开始了。只是之前是税局代征,现在“社保税务全责征收”的模式逐步实行后,税务部门也就同时兼顾社保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缴,这样一来也就形成了直接的数据比对。

如果社保、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员工人数及工资基数不一致,就会引发税务风险。因此,现在日常社保缴纳的合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社保申报大调整!多地调整社保申报流程


湖北、宁夏、山东、深圳、青岛等地发布公告,调整社保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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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公告均明确,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再按照奖励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下面以湖北税务局发布的公告为例,来看看主要变化:

1.社保费申报流程变化

优化后,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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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2.涉及对象及保险类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以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注】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3.社保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

此次申报缴纳流程调整,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可按照现行方式确定。

同时,用人单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2024年度缴费工资,税务部门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继续沿用。

缴费人有特殊情形需调整年度缴费工资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予以调整。

4.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申报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并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那工资与社保不一致违法吗?一起往下看!


工资与社保缴存基数不一致合法吗?


理论上来说,工资和社保缴存基数应该是一致的,但是两者不一致,不一定就代表企业有问题


这里先来给大家科普一下什么是社保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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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存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社保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缴费比例

同时,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体来说: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


到底工资与社保缴存基数不一致是不是合法的?这里举两个例子给大家说明一下:
假设张三与李四所处公司都在成都,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2023年成都市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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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


李四所处公司在成都,2023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0元。


按照上表中,社保缴费上限为21228元/月执行。


那么,2024年公司按照21228元/月的缴费基数为李四缴社保费用就是合法的。


公司二:


张三所处公司在成都,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公司按照每月4000元的缴费基数为张三进行缴费。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


这种做法就是不合法的,员工可能会要求企业进行补缴


注意:


1.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
(5)补贴;
(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2.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7家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实习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属于个别地方政策)。


工资、社保、个税不在同一个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就常规情况而言,员工的工资、社保、个税应该在同一个主体公司下,但是在实操过程中会遇到这几种情况。

情况一:某总部在深圳,李四在深圳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因李四是深户,要求缴纳在深圳,后面被总部派去上海公司任职,上海公司负责支付并承担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承担社保费。


情况二:其总部在成都,但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是其他分公司,工资、社保、个税由总部承担;


那公司只有工资代扣代缴个税,没有社保,企业是不是有很大的涉税风险?

又或者企业只在总部为员工缴纳个税,没有缴社保,会不会被税务局认定公司有问题?

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情况1:企业人资不变,企业如何面对税务稽查?

需要企业从多方面证实。比如企业调配协议,按协议发放薪酬,有签名文件等。

情况2:企业人员调配,企业如何面对税务稽查?

就像案例那样,李四在深圳总部交社保,调拨到上海公司,只扣个税。这种情况怎么办?账务上可以把这部分社保作为其他应收/应付挂账,上海公司可提供内部证据作以税前列支。

其实,李四完全可以在总部缴社保和发工资扣个税。由于上海承担社保、工资,则需要上海公司支付给深圳总部,同时,深圳总部给上海分公司开票,作以税前抵扣凭证。

因此,工资与社保的涉税风险必须与企业管理相关联。我们需要全面彻底了解涉税业务,准确理解涉税政策,然后找到风险可控的方案。


注意!单位这样缴社保,统统不合规!


除了单位按最低基数给员工交社保是不合法的之外,下面这6个社保缴纳的误区,企业和个人也要避免。


误区一: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借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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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试用期不用交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奖励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误区三:不签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不仅仅取决于一纸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得交!


具体规定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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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四:上下班路上摔伤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算是工伤:


1、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的“上下班途中”;


2、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


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另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误区五: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取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


综上,需不需要给法定代表人交社保,关键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误区六: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


将社保挂靠别人公司,或者找人才资源服务公司代缴社保,几乎是很多失业朋友的备选之路。但是,这样缴纳社保是非常不靠谱的。


市面上多数社保代缴服务公司都处于灰色地带,所谓的“挂靠”社保,其实就是虚构劳动关系,然后骗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    温馨提醒    ·····

社保正式入税,客观来说,一方面社保的申报和缴费统一由税务机关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企业的办事成本;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掌握的相关信息更多,更容易进行比对,企业面临的社保缴费方面的风险也更大,这需要引起企业的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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