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取得已认证未抵扣专票,能否在2020年3月1日后抵扣?

 渝企惠   2020-02-05   1801 人阅读

重庆税务常见问题

问:2017年3月,我公司从另一家公司购买一台机床,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票面注明税额为10万元。由于会计人员的疏忽,当月认证后没有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由于我公司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这10万元税款一直未能计入进项税抵扣税款,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45号)第一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

本文地址:https://www.cqyqhw.com/post/314.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渝企惠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部分图片采集于互联网,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