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操作问答(三)

 重庆税务   2020-02-17   2339 人阅读

导语: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费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中央和地方及时出台了系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涵盖医疗救治服务、医疗物资供应、医疗创新研发、医疗援助捐赠、疫情防治人员、民生物资供应、企业复工复产、中小企业发展等各方面。

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透彻理解、准确掌握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便于基层税务机关税务干部学习掌握、宣传辅导,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按税(费)种类别以即问即答形式编制了本操作问答,现陆续予以发布,供广大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参照适用。

对此后新出台的税费政策措施,我们将适时补充、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操作问答(三)

(出口退税部分)

 

一、我公司是去年底新成立的出口企业。现打算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但受疫情影响,无法出门,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通过我市电子税务局提交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以及后续备案信息变更。

二、我公司去年底为外地一企业代理出口了一批退税货物,现外地企业需要我公司申请开具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请问疫情期间如何申请和取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通过我市电子税务局提交电子数据,申请开具该项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将为你公司开具并以邮寄送达。

三、我公司未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请问疫情期间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答: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所有纳税人均可通过我市电子税务局提交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纸质资料暂无需报送,请妥善保存,待疫情防控结束后补报给税务机关。

四、我公司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无法办理无纸化申报。据另一企业的会计朋友说,受此次疫情影响有了新规定,将我公司新纳入了无纸化申报试点范围,请问是真的吗?

答: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暂不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方式,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举措之一。疫情防控结束后,你公司仍需按照现行规定提交纸质申报资料。

五、我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了“非接触式”方式申请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相关纸质资料应当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可暂不提供相关纸质资料,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如果你公司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企业,按原方式将纸质资料留存备查即可;如果你公司非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企业,请妥善留存相关纸质资料,待疫情结束后应当将相关纸质资料补报给税务机关。

六、我公司受本次疫情影响,去年的出口业务无法在4月申报期前完成申报,是否会有影响,导致无法退税?

答:你公司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可以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后,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七、我公司去年底出口香港的玩具产品,由于客户临时资金短缺,预计在今年下半年才能收到货款,请问是否可以继续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

八、我单位是一所重庆市科技主管部门奖励的市地方所属从事医药研究的科研院,从未发生过涉税违法失信行为。在本次疫情防控中,我院购置了大量为医学研究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请问增值税方面有何税收支持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单位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采购设备时承担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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