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增值税新政策梳理 (更新日期:2023.10.7) | |||||||
序 | 文件字号 | 文件名 | 政 策 要 点 | 关联文件 | 发文日期 | 生效日期 | 备 注 |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延续加计抵减政策: ①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②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 2023/1/9 | 2023.1.1- 2023.12.31 |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 2023/8/1 | 2023.1.1- 2027.12.31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项目),不适用3降1,具体包括: ①销售其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或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③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④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保服务选择差额纳税; ⑤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⑥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差额纳税。 |
3 | 财税[2023]17号 | 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 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发改高技[2023]287号 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财关税[2021]4号 国发[2020]8号 | 2023/4/20 | 2023.1.1- 2027.12.31 |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
序 | 文件字号 | 文件名 | 政策要点 | 关联文件 | 发文日期 | 生效日期 | 备注 |
4 | 财税[2023]25号 | 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 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 2023/7/17 | 2023.1.1- 2027.12.31 | 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财税〔2023〕25号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适用财税〔2023〕25号规定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财税〔2023〕25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企业10月10日网上申请,“清单制”管理。 |
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 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国科发火[2016]32号 国科发火[2016]195号 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 2023/9/3 | 2023.1.1- 2027.12.31 |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实行“清单制”管理。 |
6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2023/8/28 | 2019.1.1- 2027.12.31 | 该项政策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
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 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 ①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②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③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 2023/8/18 | ①2018.1.1- 2027.12.31 ②2019.1.1- 2027.12.31 ③2019.1.1- 2027.12.31 | 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和新支线飞机,指上述发动机、民用飞机的整机。 |
8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7]77号 财税[2017]44号 财税[2018]9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2023-8-2 | 2019.1.1- 2027.12.31 |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
序 | 文件字号 | 文件名 | 政策要点 | 关联文件 | 发文日期 | 生效日期 | 备注 |
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①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 财税[2017]77号 财税[2017]44号 财税[2018]9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2023/8/1 | 2019.12.1- 2027.12.31 | 1.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同上。 3.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
1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 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注】 ①财税[2017]44号、财税[2017]48号规定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②财税[2017]77号规定的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执行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财税[2017]44号 财税[2017]48号 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2023/9/26 | 2017.1.1- 2027.12.31 |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额贷款,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
1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税[2018]9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2023/9/26 | 2018.7.1- 2027.12.31 | “农户”范围同上。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 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 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
1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 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7]48号 | 2023/9/24 | 2017.1.1- 2027.12.31 | “农户”范围同上。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 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 (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
序 | 文件字号 | 文件名 | 政策要点 | 关联文件 | 发文日期 | 生效日期 | 备注 |
1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 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 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2023/8/1 | 2018.1.1- 2027.12.31 |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1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 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 |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国税发[1994]244号 | 2023/8/17 | 2018.11.30- 2027.12.29 |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 |
1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 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 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国办发[2018]21号 | 2023/8/21 | 见“政策要点”列 | 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
16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建保[2010]87号 | 2023/8/18 | 2019.1.1- 2025.12.31 | 公租房是指: ①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地方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②或者市、县人民地方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地方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
1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2023/8/28 | 2019.1.1- 2027.12.31 |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
18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1.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 财税[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 2023/8/2 | 2023.1.1- 2027.12.31 | 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第1项的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第2项的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地方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
1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3.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地方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 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 2023/8/2 | 2019.1.1- 2027.12.31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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