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其中上年度已在海关办理核销的手册,以海关核销的结案通知书上显示的“同意结案日期”作为判断依据。
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特别注意的是,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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