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国务院正式发文:个体户五大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   2023-08-03   471 人阅读

7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其中针对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提出了5点要求:


1.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


2.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


3.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


4.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优化职业发展环境;


5.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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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壮大,但同时,也会有更加严格、规范的监管。另外,工商个体户还有“8个必须”,今天小编带大家具体看看!



工商个体户“8个必须”


由于个体户是承担无限责任的,一旦经营出现问题,很可能会连带自己的资产用于赔偿,所以需要更加严谨,最好做到这“8个必须”:


1.必须有真实经济业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发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其实其背后的业务实质更为重要,税务部门对发票背后业务性质的关注远远大于发票本身,因此业务必须要真实。


2.必须有匹配的人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一般来说,业务规模的大小会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人员,业务规模越,人员也应该越多。如果只有一个人却干着需要多人才能运转的业务,肯定会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


3.必须有证明业务的证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比如一份咨询费的发票,是否有咨询专家的专业资质、人员专业能力及简介等证明资料;同时要关注咨询事项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相关性。

再次,企业要将咨询事项、签订的合同、完成项目计划、时间、人员安排,支付款项方式、成果体现方式(如方案、报告等资料)的存放地点和保管人,以及后续针对咨询事项的实施、调整、效果等情况资料,进行统一收集保管和存档。


4.必须有真实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工商部门在会不时发送信函或是致电注册地址上的联系方式,如发现根本就没有这个公司的门牌号,或是无此公司,则会将公司列入到经营异常名录上。


5.必须有真实的资金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不管是提供了服务还是销售了货物,都应该有正常的收取款项、对公转账等等资金流向。


6.必须有真实的合同或者协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并不是只要签订了合同的发票,就是没有问题的发票。合同仅仅是证据之一,签订合同时更多的关注内容细节、时间点、程序、流程、成果展现、所达目标等都是重要的证明。


7.必须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切记不能仅仅为了开票而设立。设立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经营需求、更要符合集团战略发展的要求,将设立的每个经济实体融入到整个产业价值链中去,这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8.必须有合理的定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对外销售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都带有人为转移利润的嫌疑。特别是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是否合理,这也是检查时的重点关注事项。


另外,从2023年起,个体户也有不少优惠政策,简单总结了一下,咱们继续看看!



个体户最新优惠政策


之前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要点》,没看的老板们可以点击阅读了解最新政策,也可以看看以下精简的内容。


1、增值税

①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②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个人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3、印花税

自2022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以下凭证,免征印花税: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地方、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4、六税两费

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其他优惠

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地方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②对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优惠办法按各地税局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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