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有哪些通用优惠政策?

 厦门税务   2024-06-12   721 人阅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地方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可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让我们一起学习下吧!



小许

奇怪,为什么这个月申报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时系统显示免征啊?林哥,是不是我哪里操作错了?

没错的,小许,因为我们公司这个月销售额不到10万。


林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地方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同时符合: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本文地址:https://www.cqyqhw.com/post/2334.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渝企惠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部分图片采集于互联网,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