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   2020-05-14   1934 人阅读

问: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重庆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地址:https://www.cqyqhw.com/post/641.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转载文章,来源于 国家税务总局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