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重庆税务   2020-07-03   2316 人阅读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加便利纳税人办税,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重庆市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下简称“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纳税人与办税人员之间委托授权关系等资料。

二、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办税人员应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办税人员可以是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负责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需要办理发票相关业务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特定法定代表人”)应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三、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其办税人员应将本人实名信息提交税务机关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已办理过涉税事项但未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前应完成补充采集。

四、税务机关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身份证件原件照片、实时人像信息、移动电话号码以及其他辅助身份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分为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两种方式。办税人员可优先采用互联网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税务机关无特殊理由不得强制要求办税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采集的,办税人员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件;特定法定代表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的,还需提供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还需提供税务代理合同原件。

采取互联网方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含网页版、“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办理。互联网方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身份证件类型目前仅支持居民身份证一种。

六、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应进行实名信息验证。实名信息验证方式分为“刷脸验证”和“非刷脸验证”两类。其中,“刷脸验证”是指将办税人员的实时人像直接或间接与国家人口库的个人信息进行比对,验证实名信息;验证通过的,保存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后进行业务办理,验证不通过的,暂不予办理。“非刷脸验证”主要包括验证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等信息,以及通过其他第三方渠道验证实时人像以外的实名信息;验证通过的,保存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后进行业务办理,验证不通过的但可依法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资料的办税人员,可按规定暂为其办理。

办税人员在办理特定实名事项时,应采取现场验证或互联网验证的方式进行“刷脸验证”;现场验证通过采集设备进行实时人像验证比对,互联网验证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实时人像验证比对。

特定实名事项包括发票票种奖励、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控设备初始发行等发票类事项,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出口退税类实名事项等。以上特定实名事项可根据税收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七、纳税人已采集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变更。

八、重庆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及特定法定代表人的实名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九、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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