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零售业政策(共8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2022-06-21   1043 人阅读

1﹒对新进入重庆的批发、零售、住餐独立法人企业,且次年年度销售额或零售额分别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择优按照不超过超额部分0.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地方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2663239

2﹒对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在渝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对在中心城区新开业且经营面积达3000平方米的商业品牌亚洲旗舰店、中国(内地)旗舰店、西南旗舰店、重庆旗舰店,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引进企业(商业场所业主或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按照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层级、数量、运营成效及经济影响等综合情况,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地方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2663239   

3﹒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执行期限: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4﹒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5﹒鼓励生产企业和有条件的区县对农村居民购买3.5吨及以下货车、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一定补贴。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市地方办公厅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1〕41号)、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渝发改工业〔2020〕1091号)

执行期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执至2022年12月31日,其他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2662701、12366

6﹒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新一轮家电下乡活动,支持有条件区县对本地农村居民购买高清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智能手机、电饭煲、热水器等8类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一定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地方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1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县地方

咨询电话:12345、023-62663239 

7﹒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夜间经济核心片区,按照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对成功创建的夜间经济示范区,每个按照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40%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地方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1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2661016  

8﹒鼓励、支持大型家电、超市、百货、住宿餐饮企业以发放消费券、补贴、打折等方式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促销、线上线下联动促销活动。从市级商务发展资金中调整安排1500万元,对效果好、贡献度大、2022年前三季度累计零售额(营业额)实现正增长的企业给予梯度奖励。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促进消费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政研〔2022〕463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266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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