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哪些优惠政策?

 渝企惠   2024-04-03   47 人阅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划重点:这里所说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是指缴费人月(或季)的全部销售额,不是单单广告服务、娱乐服务的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地方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地方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1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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