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操作问答(一)

 重庆税务   2020-02-17   1951 人阅读

导语: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费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中央和地方及时出台了系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涵盖医疗救治服务、医疗物资供应、医疗创新研发、医疗援助捐赠、疫情防治人员、民生物资供应、企业复工复产、中小企业发展等各方面。

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透彻理解、准确掌握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便于基层税务机关税务干部学习掌握、宣传辅导,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按税(费)种类别以即问即答形式编制了本操作问答,现陆续予以发布,供广大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参照适用。

对此后新出台的税费政策措施,我们将适时补充、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操作问答(一)

(货物与劳务税部分)

 一、我公司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享受该留抵退税政策是否还受原留抵退税政策对信用等级、已享受即征即退等条件的限制?若既符合8号公告留抵退税条件,又符合先进制造业、其他行业留抵退税条件,是否自行择优选择适用?

答:不受原留抵退税条件限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文件对企业的其他条件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另外,若同时符合几个文件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按照其中任意一个文件的规定申请退税。

二、我公司是一家航空公司,为部分地区运送重点医疗防控物资。我公司取得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因此,你公司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三、我是一家生鲜超市业主,在疫情期间销售的蔬菜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四、我们是一家银行,在疫情期间,向某受新冠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发放单笔贷款合同金额500万元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答: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无授信额度,按单户贷款合同且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执行)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我们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有出租写字楼的业务。在疫情期间,多家租户无法按期复工,物业公司决定减免租户三个月的租金。请问,为租户提供的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的,不需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若符合相应条件,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因疫情影响,原租赁合同未约定免租期的,在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免租期后,可不视同销售。

六、我公司在疫情期间卖口罩、酒精等用品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如果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季度为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七、我公司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根据地方要求,我公司已于2月10日开工。复工期间因包车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可否抵扣?另外,为加强复工期间疫情防控,我公司还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抵扣。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为了开工复产通过包车、包船或包机等方式将员工从居住地接回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其支付的包车、包船或包机费用,如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同时,你公司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你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并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可据实抵扣。

八、我公司是一家轮客渡公司,疫情期间,为部分社会组织提供了轮客渡服务。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因此,你公司提供轮客渡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九、我公司为大型超市,疫情发生后,防止食材变质,现将部分食材以低于购入价销售给附近居民,申报纳税时是否需要重新奖励销售收入?

答:不需重新奖励。企业为减少损失以较低的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不属于现行政策所规定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情形,可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医疗器材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地方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十一、我们是一家小汽车生产企业,通过地方部门捐赠一批小汽车用于防疫,该业务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地方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限于医疗防护物资。

十二、我企业从国外购进一批口罩,之后无偿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进口的时候已缴纳了税款,现在是否可以退税?

答:可退税。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需要注意的是,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十三、按照地方安排,我酒店为重点疫情地区返岗人员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收取住宿费远低于酒店日常挂牌价格,计提销项时要不要作调整?

答:不需作调整。根据地方安排和指导价格,为重点疫情地区返岗人员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收取的低于酒店日常挂牌价格的住宿费,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情形,可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如果你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的政策。

十四、我们是一家餐饮企业,疫情期间,免费为志愿者、医生等防疫工作者制作并运送餐食,此项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同时,我公司节前准备了食材,供预定酒席的人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免费为志愿者、医生等防疫工作者制作并运送餐食,不需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同时,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十五、我公司是一家抗疫药品的生产企业,目前已研发出一种创新药并即将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后续如果将该创新药对患者免费使用,增值税方面应如何进行处理?采购国产设备用于研发还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另外,为支持医疗行业企业科研攻关,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十六、对公立医院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政策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及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此外,还有支持医疗行业企业科研攻关税收政策值得关注。比如: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十七、我们是一家小微企业,本身经营状况就不太好,这次疫情影响更是雪上加霜,请问对我们这样的企业有特殊政策吗?

答:有。为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20年2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申请,依法准予延期申报。

同时,小微企业可关注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十八、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无偿为电视台制作了一些防疫情的公益广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疫情防控期间,无偿为电视台制作公益广告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十九、我们是一家酒店,在疫情期间享受免税政策,我们能否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我们是一家餐厅,在疫情期间享受免税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与纳税时开具的发票一样吗?

答:不一样。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在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时,应开具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等普通发票。

二十一、我们是一家出租车公司,我看到重庆税务公众号上说我们公司的公共运输收入可以免增值税,但我们此前已经申报缴纳了税款,这个税款可以退吗?

答:可以退还。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4条,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二十二、我是一家旅馆的财务人员,1月初,我们已给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看到税务局公告可以从1月1日起享受免征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该怎么处理这些专票?

答:需要将已开具的专票作废或冲红。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3条,若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

二十三、我们是一家培训公司,前期一些开具的专票尚未冲红,但已经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了,我如果要享受该优惠政策,这些专票最晚可以在什么时候冲红?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3条,你公司最晚应在该政策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二十四、我们是一家运输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这段时间我们运输了部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我们需要在备注栏备注货物名称吗?

答:按照现行规定,你公司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十五、我是一家酒店,前期我们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目前我想开具红字发票,请问红字申请表由谁开具呢?

答:按照现行规定: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在新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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